城市建设维护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务院在1985年2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在1985年5月11日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城建税减免规定: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总的原则是: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