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在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资源税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