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 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土地权属转移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方式;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三种方式。契税以买卖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并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在1997年7月7日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财政部于1997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13日发布了《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7月26日进行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