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标准见《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该税是根据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482号令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7年2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第46号令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6日公布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