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我市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一至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0元、24元、18元、12元、3元、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
2007年9月21日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