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宣传提纲
| 2008-10-31 | 阅读次数: | 3926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有: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新政策何时执行? 自2008年11月1日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均按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首次购房证明如何开具?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在建委提供首次证明前,由纳税人出具《首次购房承诺书》作为首次购房证明。 责任编辑: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