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常见问题解答
| 2008-07-01 | 阅读次数: | 4236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问:哪些车辆在奥运会、残奥运期间,享受车船税减征优惠政策? 答: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在7月1日-9月20日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属于减征范围。其中包括黄标车、按单双号行驶的机动车、单位停驶机动车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规定的其它停驶机动车。 问:具体减征政策是什么? 答:所有停驶车辆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大型客车减征150元;中型客车减征135元;小型客车减征120元;微型客车减征75元;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减征24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减征15元;摩托车减征30元。 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车辆,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问:纳税人如何享受减征政策? 答:2008年度车船税,纳税人依《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缴纳,减征的税款在缴纳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问:2008年申请退还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辆车船税的,如何减征停驶期间税款? 答:对于自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退还因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辆车船税的,如符合停驶减征条件的,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停驶减征税款相关手续; 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如何减征停驶期间税款? 答:对于过户车辆,一律在新车主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问:如何办理减征手续? 答:(一)单位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二)个人纳税人应于2009年申报纳税期限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到地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或代收代缴网点抵扣并申报缴纳税款。 问:如何了解具体相关涉税事宜? 答:具体减征涉税事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纳税人也可拨打12366热线咨询或登陆www.tax861.gov.cn查询。 责任编辑: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