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由来
| 2007-09-04 | 阅读次数: | 1315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在我国,对车船征税由来已久。汉代“算缗钱”的课征对象,就包括车船在内。《史记·平准书》记载“西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当时规定:“平民车一辆,征税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算”是单位税额,每“算”二十钱。 明代也对船只征税,名曰“船料”规定按船只载料多少和运途远近计算征税。后因丈量估料繁难,改以船只梁头的广狭为计税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叫“梁头税”。 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沿海港口,常有外国船只出入。对这些外船,按吨位征税,称为“吨税”,对内地船只仍征“船料”。但此后一度停征,至民国31年,才改征“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也征收此税。目前,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责任编辑: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