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进一步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
| 2005-04-01 | 阅读次数: | 3473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税源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通知》,《通知》中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产、土地情况的登记工作。二是各区县局、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力争逐步实现对全部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情况的登记。三是对于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如其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是自2005年4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且承租其他单位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凡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租赁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表》。五是各局要加强对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及管理工作,建立内部信息传递机制。 责任编辑: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