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新闻通稿)
| 2009-03-23 | 阅读次数: | 3199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以第210号令公布实施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新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我市的税额标准,具体是:(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元;(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元。需要提醒的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据了解,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核及发放手续。 纳税人如有其它涉税问题,可随时登录“tax861”网站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