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确定《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2007-08-31阅读次数:3994[ 字体大小: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颁布通知,重新确定了我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的分级范围。
    新的土地纳税等级以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类别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了影响土地价值差异的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情况、环境条件、产业聚集规模、城市规划等经济、社会和自然因素确定。其中综合用途类的一级至四级对应确定为土地纳税等级一至四级,将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除一至四级以外的其他地区全部确定为土地纳税等级五级。此外,其余土地合并确定为土地纳税等级的六级土地。
    调整后的土地纳税等级仍分为六级土地,具体区域详见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规定。六级土地每年每平米的税额分别是: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新的纳税等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39号)同时废止。我市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将于10月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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